我所成功代理一起台湾法院判决在大陆的认可与执行
2010-06-07

台湾某公司与昆山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并约定管辖法院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后双方因该协议产生纠纷,台湾某公司将昆山某公司起诉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依据台湾地区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作出判决。

但由于昆山某公司在台湾地区并无可执行的财产,故台湾某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之判决”。由于相关证据和判决均来源于境外,故代理律师指导当事人将判决书、授权书、主体资格凭证、判决生效凭证等法律文书进行了公证认证。同时由于近年来大陆法院处理的境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案子并不多,尤其是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故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与江苏省高院、苏州市中院多次沟通,同时与上海外汇管理局、江苏外汇管理局、苏州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部分苏州商业银行保持密切联系与商洽,就本案的立案程序、受理费的缴纳、财产保全保证金汇付等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苏州中院正式受理了本案,并顺利使用美元缴付了案件受理费。此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于近期作出裁定,裁定认可台湾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收集以往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发现以往境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大多为婚姻方面的民事案件,而本案为商事案件,故本案受理与结案标志着大陆法院在新的经济环境中如何适用法律方面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代理律师通过代理本案,提高对新型案件的分析和处理能力,同时对法律实践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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